济宁市任城区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 区文广新局 发布日期:2018-01-03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区文广新局 字体:[ ]

济宁市任城区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有效保护传承济宁市任城区非物质文化遗产,鼓励和支持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习活动,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通知》(济政办〔2006〕24号)和省财政厅、省文化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财教〔2008〕29号)精神,参照《济宁市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代表性传承人”是指已列入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并经任城区文化行政部门认定的项目代表性传承人。

第三条  任城区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须经申报、审核、评审、公示、审批等程序。

第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公民可以申请或者被推荐为任城区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

一、完整掌握该项目或者其特殊技能;

二、具有该项目公认的代表性、权威性与影响力;

三、积极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

第五条  任城区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申报,由个人向该项目保护单位提出申请,经项目保护单位审核同意后,上报到区文化行政部门。

申请人属区直属单位的,由区直属单位组织专家进行审核、评议,提出推荐名单和推荐意见,报送区文化行政部门。

第六条  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推荐,需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年龄、性别、学历、工作单位和职业,当前工作和生活情况;

二、申请人在该项目领域的传承谱系、学习与实践经验;

三、申请人与同一地区、同一辈分的其他传承人之间的不同技艺特点、特色和个人成就;

四、申请人拥有该遗产的相关资料复印件、实物照片等;

五、其他有助于说明申请人代表性的材料;

六、所在地专家委员会评议意见与文化行政部门的推荐意见。

第七条  区文化行政部门根据申请人材料和推荐单位意见,结合申请项目在全区的分布情况,组织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专家评审委员会对申请人进行审核评议,提出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推荐名单。

第八条  区文化行政部门通过媒体对代表性传承人的推荐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

第九条  区文化行政部门根据公示结果对推荐名单进行复审、修订,并报济宁市任城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同意后,由区文化行政部门下发文件、颁发证书,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评审与认定,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第十一条  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根据保护传承的实际需要,不定期开展命名工作。

第十二条  区文化行政部门要切实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保护、资助和管理工作。

(一)凡被命名为区级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对其所从事的、有重大意义的传承活动或项目,区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要给予帮助、指导,并在经费上给予扶持,特别是对因生活确有困难而无法正常开展艺术传承活动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要给予重点扶持;

 (二)提供必要的传习活动场所;区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发动和吸引传承人参加各类文化活动。支持他们按师承的形式选择培养新的传人。保护他们依法开展的传艺、讲学及艺术创作、研究等活动;

 (三)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所掌握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产权受有关法律、法规保护。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所掌握并需要保密的工艺技术,依法实施保护。禁止经营珍贵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原始资料和实物;

 (四)在发展民族民间传统文化项目、开展健康有益的民族民间文化活动中,要注意发挥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积极性,用他们所掌握的知识、技艺为当地的文化、经济建设服务;

(五)要通过各种媒体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宣传,以扩大他们的影响,提高他们的社会地位;

 (六)对生活上有困难的传承人要给予适当资助并提供其他有利于项目传承的帮助;

 (七)要积极组织开展研讨、展示、宣传、传播等活动,促进交流与合作;

 (八)区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应采取文字、图片、录音、录像等方式,全面记录传承人掌握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表现形式、技艺、技能和知识等,建立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档案。

第十三条  区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中每年安排一定费用,资助代表性传承人从事以下传习活动:

(一)整理、记录、出版有关技艺资料;

 (二)授徒传艺、培训讲习;

 (三)展演、展示和学术交流;

 (四)其他有助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的事项。

第十四条  传承经费不属于生活补助,需要传承人自愿申请,各级文化部门上报,区文化行政部门审核遴选,每年资助数量暂定为符合条件的传承人总数的30%。

第十五条  区级传承资助经费原则上面向已入选区级但尚未入选市级以上的传承人。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需要资助的,应自愿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项目传承活动方案,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传承简历、目前的工作与生活情况介绍;

(二)从事该项目传承的年度具体目标任务;

(三)完成任务的方法、途径、步骤;

(四)达到预期目标的成果体现形式;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六条  申请资助的程序包括以下内容:

(一)各镇、街道文化站根据当地情况组织符合条件的传承人申报,于每年4月底前将相关材料送至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办公室。

(二)区非遗保护中心根据全区情况组织专家确定本年度拟资助传承人名单并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天。公示期满上报区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三)区文化行政部门审批后,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与受资助的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签订《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传承目标责任书》,明确传承的目标任务、完成时限、成果形式。

第十七条  受资助的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根据协议的目标任务,承担以下责任与义务:

(一)按照协议的资助项目任务书规定的时限和要求,完成传承任务;

(二)在不违反保密制度与知识产权的前提下,向当地及上级文化行政部门提供完整的操作程序、技术规范、技艺要领、材料要求等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

(三)努力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产、创作,提供高质量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作品及其他智力成果;

(四)认真开展传承工作,无保留地传授技艺,培养后继人才;

(五)积极参与展览、演示、教育、研讨、交流等活动;

(六)按规定向区文化行政部门提交实施情况报告。

第十八条 区文化行政部门按目标责任书的内容对受资助的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进行检查、指导和监督。

第十九条  受资助的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在规定时间内未完成资助项目任务书要求的传承任务,将中止协议,停止资助;丧失传承能力、无法履行传承义务的,应按照程序另行认定该项目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怠于履行传承义务的,取消其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资格。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部门和区文化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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